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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房东于2007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价72万元,我付了首付42万元,剩余30万元约定2008年付,房产过户时间卖家则定于2009年年底,因为其房产证抵押在银行,其中房屋交易过程中的一切费用由我买家承担。但由于种种原因至08年剩余的30万我未付给卖家,而卖家的房产证09年年底仍旧在银行抵押,因为09年底我准备把剩余的钱付给卖家并催促卖家过户,单卖家说房产证还未拿出来,而今年7月份卖家要求过户,应该是房产证拿出来了,但今年的新出台的营业税政策比09年底的好像高出很多,而如果09年底交易的话我就不会出这么多营业税,我想问的是和09年比较这多出来的营业税应该由谁承担?这个过程中是我未付剩余的30万违约了,还是卖家09年房产证仍旧抵押在银行违约了,如果起诉的话谁对谁错?谢谢

其他 2010-07-29 09: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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