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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公司劳动合同上写“劳动时间按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劳动法41条说,特殊工作性质,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显然我现在每月工作超过52小时,超过规定的36小时了,想请问,公司的这个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合法吗?

其他 2016-07-09 14: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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