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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8年1月买了A区一期一套商品房,合同交房为2009年12月,但由于施工期延后推迟交房,2010年7月中旬发来通知说一期先交房,其他几期要到年底才能交房,他们赔了到7月31日的违给金,并开出一期户主车位价格优惠的条件,于是我就办理了交房手续并买了车位,但他们没能提供房屋交付使用的相关证件, 房产证要到2011年3月31日前才办理, 还要8个月的时间,其他一期的房主都没办交房手续,又与开发商补签一个协议,意思是等房子达到合法交房条件时再交房,并继续计算违约金,当时我也要签但开发商不给我签,说我已经收了钥匙, 我感觉是被骗办了交房手续的,请问我能享受到他们一样的权利吗?请您帮帮我,万分感谢!

其他 2010-08-01 12: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付钥匙并不等于达到交付房屋条件.你可以起诉开发商.
  • 不具备交房条件可视为交付不成立,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有法律问题可详询杭州刘律师确定具体解决方案。
  • 你可以联合一些和你有相同情况的业主与开发商谈判,要是无法协商解决,你可以向法院起诉来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该有明确的约定要达到什么样的条件开发商才可以交房,没有达到合法的交房条件,开发商是不可以交房的。 要是你在拿到钥匙的时候开发商刻意隐瞒了房子不符合交房条件的事实,而使你误以为可以交房了,你是可以起诉开发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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