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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是什么意思?能否举例说明

其他 2010-08-11 11: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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