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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我在惠州XX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签合同的时候并没有签定日期.于是,我只拿了一份没签日期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当月的8月21日,我跟银行签下了贷款合同.这个合同也是没有日期的.但当时我没有留一份,现在想起来真后悔. 在8月底,开发商不停的打电话催促我前去缴纳房管所的合同费.公证费.维修基金等其他费用.我告诉他们小孩马上要读书,等到下个月再去缴纳.可是他们却根本就不理这一套,甚至还威胁我如果这个月底不缴纳的话后果自己负责.可怜我第一次买房子,根本就不明白为什么一定要在这个月缴纳这些费用.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想想这反正要交的,于是在8月27日,就在朋友那先借钱去缴纳了这些费用. 9月1日,惠州市调整了普通住宅的标准,以前3%的契税现在调整为1.5%.优惠日期以合同签定日期为准.我的房子建筑面积是132平米,价格为3500元/平米.容积率为3.而惠州9月1日生效的普通房住宅标准是4000元/平米.容积率在1.0以上.建筑面积在144平米以下.所以,我现在购买的房子应该是普通住宅.我买的房子总价40万,如果可以享受新政策的优惠,我就可以节省6000元的契税. 11月,开发商叫我去换回已经在房管局备案的合同.我到那里一看,合同的签定日期写在了8月21日.银行的贷款合同日期也是在8月21日.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上盖有房管局审批的日期是9月4日.但是普通住宅标准是按合同签定日期算起,也就是说,我购买的这套房子还得交纳12000元.3%的契税!这时,我才明白当初开发商为什么一定要我在8月底之前一定要缴纳上述的所有费用的原因!这样的开发商可真要我寒心!有一种前所未有的被欺骗的感觉顿时涌上心头! 现在,那份没签日期的合同还在我手里,我想请教,像这样没签日期的 合同有效吗?若是有效,既然开发商可以不告诉我就把日期签在8月21日.我可以把我自己的合同改在9月2日吗?那这样的日期不同的几份合同以哪份为准呢?好想告倒这让我寒心的开发商,不知道能否帮到我! 期待你的回答!谢谢!

其他 2008-11-09 20: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上面虽然有我的签名,但是我那签名下面的日期却不是我填写的.这可以成为对我有利的因素吗?合同法有没有规定两份不同日期的合同是否对日期在后面的有利? 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这条对我有利吗?
  • 不太好找开发商的麻烦,人家早就设好局了。
  • 开发商你能将费用据为己有了,可以有多种处理方式,最好提供你的详细资料看看。我的房地产买卖、经济合同案件在深圳商报、深圳晚报、特区报、南方都市报有报道,有一报道:业主也能状告开发商了,关于物权法司法解释。你可以看看。
  • 税费是交给国家的,跟开发商没有关系,开发商按实际签署日期填写并没有什么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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