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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奶奶去世了。爷爷三间农村祖屋是不是应该两个儿子平分继承。一排房子九间。最初大儿子一家住东边三间,爷奶住中间三间,二儿子住西边三间;后大儿子一家移居外地多年,二儿子一家照顾爷爷起居一起生活,这中间爷爷给了二儿子一间房子,院墙也是围了四间。好多年后大儿子病重一家返乡又住到了东边三间房子里,爷爷也给了大儿子一间房子。大儿子家也住四间。爷爷自己只住一间房子。大儿子后病逝,大儿媳守寡。也不赡养爷爷。都是二儿子家照顾生活。后爷爷也没留遗嘱去世了。大儿媳把爷爷的那间房也围了进去住五间,现在大儿媳要把老房翻建新房,可能建四间,围墙还是要围五间。二儿子坚决反对。觉得大儿媳可以建四间围四间。这一间或两家各一半。如果起诉法律会支持那边。或者可以做出在没搞清楚归属权之前不能开工建房的判决吗?

其他 2018-05-15 08:02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原则上平分,大儿子去世后由其子女代位继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适当多分。
  • 可以向法院起诉,二儿子尽赡养义务多可以多分得房屋份额
  •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儿子已经死亡的祖父母,有法定赡养义务。儿媳公、婆虽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但按传统美德来看,仍应提倡和鼓励儿媳对公婆尽赡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关于没有尽心赡养的继承权是否存在这一问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如果老人生前订立了有效的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由他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老人去世后可以根据约定履行。如果老人并未订立有效的协议,那么老人去世后其遗产发生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办理继承过户,继承人首先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权的公证。  
    继承权的公证分为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两种,办理公证的时候,需提交的材料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比后者需多提供一份已公证过的遗嘱。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受益额,也就是继承人所继承房屋经专业部门评估后的评估价值的2%来收取,最低收取200 元。
  • 大儿子有小孩吗,补充问一下
  • 您好,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 那是可以起诉主张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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