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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6月毕业。从6月23日到这家公司开始工作的。当初谈的时候说试用期间工资给我800,都没有达到南京一类地区的最低工资(850元)。老板也没跟我约定试用时间。到了八月份的时候,老板让我跟他谈正式签订合同的事,谈下来结果是从九月份开始每个月给我1100元的工资,并签订劳动合同买保险。现在是11月10号了,工资是按约定好的给我了,但是合同和保险迟迟没有给我办。我想申请劳动仲裁。但是没有东西能证明我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当初谈的时候都是口头谈,也没有工资条,没有考勤卡什么的。我在想能否跟老板说现在学校要调档,需要一份公司证明我在工作之类的,让他给我开个证明,内容大致为我从6月23日开始在公司工作,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工资800,两个月后试用期过,工资为1100。我想请问,这样的证明能做为我申请劳动仲裁的证据吗?申请的目的是公司赔偿我试用期过后没有签订合同那段时期的双倍工资。PS:劳动法规定一个月试用期,我试用期为两个月,这多余的一个月能否也算劳动仲裁范围中?谢谢!

仲裁 2008-11-10 21: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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