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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和项目

其他 2010-08-30 21: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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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 工亡保险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参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   6、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该部分赔偿金额较大,各省规定不一样)   1、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 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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