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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合作社理事长,此人兼村支部书记,在一部分村民、社员及乡政府知情的情况下、以36户村民名义向畜牧局申请了10万元棚圈补贴,因合作社未开帐户,打到了个人信用上。棚圈补贴按国家规定是给每户的,但作为合作社,已通过其它途径已为42户社员建起了集体羊棚发展养殖业,该理事长将棚圈款到帐的第二天支付了购羊款的欠款部分(羊是政府给的养殖项目,给了一部分,还有11万元缺口,社员无力交自筹部所致)。请问该当事情人犯的是职务侵占罪吗,能构成诈骗罪吗?

其他 2015-05-13 16: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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