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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不着急入住,看**规模大又是500强,就买了那。2013年3月29日全款买的,合同规定2014年9月30日前应交工,后面合同补充条款24条又说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款展期90日,并且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我搞不懂这90日算不算在合同第九条款第(2)项里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不算,就是6月28日我就可以申请解除合同,如果算在内,我补充条款16条,买方根据本合同第九条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卖方逾期交房180后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买方放弃该项权利。现在的情况是很混乱,路被堵了,据说是欠人修路款。入住业主说停水停电,绿化等设施不齐全,房屋漏水等,物业问题严重,甚至近期有很多业主上访上告。我认为这个小区这么搞法没人愿意再买入住了,后期开发出现问题,基本设施都保障不了,再者现在房子掉价严重,我买的时候全款折后还近4000元/平,现在3500左右掉价很厉害,如果合同内容对我有利,我的意愿是终止解除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赔偿我已付款3%违约金。我再找现房,去买现房装修入住。麻烦您给看看这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第(2)项适用我现在的情况能顺利解除合同么。这房款大部分都是父母积攒的,如果就买这么个破地方且贬值这么多,真心不甘愿。

其他 2015-06-09 11: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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