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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在2006年1月签的,合同是和有政府相关联的事项而签订,当初只觉得不合常理,但由于有政府部门参与,相信了他们不会欺骗我损害我的权利。 现在(今年8月)通过学习发现原先签订的合同时是显失公平,而且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其内容又合同法40条叙述的情节:免除了他们的全部责任,排除了我主要享有的权利。正和他们交涉。像我这样撤销权灭失该从何确定?【5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撤销权灭失(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如何来确定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其他 2010-10-15 17: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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