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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9年5月31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2010年9月30日前交付使用,(个别栋已经交),开发商电话通知我,说10月中询可以交,到现在也没什么消息,我现有些问题想咨询! 1,合同中约定,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是万分之0.1,这个合理吗?是否可以要求追加赔偿!2,合同中约定,要先交钱才让验房,这条合理吗?是否可以申请先验房,再交钱?3,我是按揭买的房,向银行贷款17万,15年期,开发商要求在办理房屋交接的时候交一笔“贷款保证金”,这个合理吗?如果不合理,我该怎办?4,我曾去自己购买的房子看过,进门客厅左面与地面之前的墙线是歪的,目测误差在3CM左右,这属于严重质量问题吗?(因为这个修复难度好像不小,除非把墙非厚打掉3CM)如果不能修复,我是不是可以要求相关赔偿?5,还有交房时,开发商必须出具哪些必要文件?6,契税,2010年10月1日起,90平米以下的家庭唯一住房,税收减半,按1%收取,我的可以享受吗?7,开发商代收大修基金合法吗?如果因为这些,我是不是可以拒绝收房?以什么为凭证?

其他 2010-10-16 07: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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