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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2005年,我父亲立下遗嘱,将西单的一套两居室赠与我,于是我将我与丈夫名下一套北京南三环一居室变卖,将其卖房的77%的款项给予我的妹妹,考虑到当时西单的那套两居室有我妹妹的户口,所以为了以防今后的事情,将所卖房款的77%给予我的妹妹。第二:2012年我父亲变卖了一套西单的两居室,当时有自书遗嘱,将房屋赠与我,所得房屋款项购置了一套在虎坊桥的新房产,但在期间与其他子女(即我的兄弟姐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赡养父母,购置新房产所得款项为今后赡养父母所用,其我父亲名下另一套房产与我们不在有关,签订此项协议之后,才将新房产归为我名下。第三:2014年我将自己名下的虎坊桥房子变卖,在通州购置了两套房子,一套为我名下,一套为我女儿的名下,所卖房款剩余21万又给予我父亲作为父母的赡养费用。第四:2015年我父亲那边由于赡养费不够,其他姐妹要求我将当时变卖西单的一半房款给予他们,因为说当时那房款有我姥姥的一半,是否我们应该将这笔钱给予他们?

其他 2015-08-31 17: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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