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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做销售人员,今年九月六日的时候我去公司办事出来被电动车撞了,伤到右脚,为了不失去工作九月二十一号我就带伤回去上班了。 在8月份的时候我母亲去世了,下葬的日子安排在十月十三日,我的老家在四川,所以我就在七号的时候向公司申请请假,其中有我的两天补休,实际请七天假,公司以我九月份才请了假和请假时间太长为由拒绝我的请求。我觉得公司太没人情味,所以就提出了辞职,因为我们的考勤是上月二十一号到下月二十号,我的出勤日17天,加上我两天的补休就是19天,到工资的时候她们没算上我的补休,日工资也是用基本工资除以三十天来算的,加班工资发了国庆1·2·3号的,我打电话给她们说底薪算的不对,因为以前她们是基本工资除以二十六天的,现在怎么除以三十天了,她们过了几个小时打电话来给我说,我九月份的请假工资扣少了,要按基本工资除以二十二天来算,然后国庆节的加班工资也发多了给我,发了三倍的加班工资就不能有底薪了,算来算去最后还变成我差她们二十几块钱了,还说她没同意我辞职我就走了,她没算我旷工就不错了,我想知道是不是工资怎么算对她们有利她们就可以怎么算啊,然后我这样被逼辞职我有责任吗?

其他 2010-11-14 01: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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