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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30日下午,公司以我的性格不合适工作为由,要求将我辞退,随后马上要求我写辞职报告给公司(可能是为了双方面子上都好看一些)。当时非常气愤,在不理智的情况下酒通过邮件递交了。 之前也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条款对我进行岗位调整等工作。 目前我的合同是自08年11月1日-2011年10月31日为之的,我自毕业后就在该公司工作,时间是05年7月1日至今,已有5年半。 公司承诺给予的补偿是12月份进行工作交接,如提前完成交接,可提前离职,当月工资照发;今年第四季度奖金和年终奖金照发;另多补偿2个月的工资。后来经了解,这样的补偿是不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如提前解除合约,是否应按工龄赔偿6个月的工资? 另那天交的辞职报告是发邮件的,并没有我的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急盼答复!!谢谢!

其他 2010-12-06 18: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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