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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滨江路开了一个自行车租凭业务。无营业执照。无租凭合同。有三个初三的同学,出示了一个校牌,租了三辆自行车。这三个同学上公园玩耍,在回来的路上,其中一个同学因操作不当,在长下坡出急弯时导致人飞出。脸部受损,双手骨折,事故后,交巡警检查自行车刹车无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租车方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应赔偿,应承担多大的责任,其他两个同学应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感谢律师指导!

调解 2010-12-09 15: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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