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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份,我单位一名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方赔偿死者方30余万元,后死者家属向本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死者发生事故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现死者家属诉至法院向我单位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38.88万元,不知我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或赔偿多少,敬请各位律师解答,谢谢!!!

其他 2009-10-28 12: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这种情形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最后赔偿数额有待斟酌。具体计算方法可以来电或来事务所咨询。
  •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工伤保险责任。
  • 1、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工伤保险责任。 2、贵单位的职工没有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之前是贵单位的职工,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采纳本观点,请点击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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