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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4年8月到单位工作,单位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到2014年11份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转让给另一个老板,转让时我们在场,原老板将原扣押我的工资一起转让给现在的老板(做满一年退回押金),转让后现在的老板一直用原法人营业执照至2015年6月,目前,本人因工伤后申请双倍工资要求支付11个月工资,但现在老板说他的营业执照是2015年5月才生效的,所以只承担营业执照生效后的双倍工资(以前为用原来老板的营业执照未变更),现在我请问各位律师:一、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和第规定:民法44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民法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以上两条规定,企业涉及转让后有到工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的义务,属企业重要事项变更内容,而企业未到工商部门变更导致目前本人申请双倍工资受到损害的属企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应该由转让后的公司进行理赔来进行辩护呢?请各位律师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在此我感激不尽。

仲裁 2015-12-10 14:2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依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的规定,单位不能要求员工缴纳押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原企业应当对你们进行赔偿。
  • 依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的规定,单位不能要求员工缴纳押金,这是违法的,所以应当被撤销。对于,你讲述的企业全盘转让,员工的利益也一并转让,责任也应该由新的负责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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