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应聘进入一家房产公司,担任销售主管一职,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从2009年1月至2009年3月,试用期工资2000元,转正以后工资3000元。2009年3月20日,我因突患急性肠炎去医院就诊,医院开具了一天的病假条。这一天,我没有到公司上班,但在医院给公司打了电话并获得了公司的休假许可。第二天,我照常去公司上班,还带来了医院前一天给开具的病假单,但令我没有想到的是,我却收到了公司的《试用期终止合同通知》,落款时间为2009年3月21日。

其他 2010-12-31 09:5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1、试用期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 2、《试用期终止合同通知》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你可以投诉或者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 你好!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公司规定的试用期是违法的。
  • 劳动合同1年的试用期问为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法律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所以你的试用期三个月是违法的,公司开除你的行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也就是6000块。
  •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单位终止决定或给予补偿。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