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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子女均未成年,继母是否有抚养义务

其他 2020-05-09 18: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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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之间的有关规定。继子女与继母之间已建立起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关系并不因孩子的父亲的死亡而自然终止。所以,生父死亡后,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依然存在,继母对继子女仍有法定抚养义务
  • 父母对于子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具有抚养的义务,因此不能违反法律规定遗弃子女。遗弃是指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遗弃的主要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的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受到抚养的权利;
      (2)客观方面行为人须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具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行为;
      (3)主体须是对被遗弃的未成年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并且具有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的人;
      (4)主观主面为直接故意。遗弃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构成犯罪。严禁父母遗弃未成年子女。
  • 不尽赡养义务的养子女,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子女有亲生子女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义务,是硬性规定,是必须履行的。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没有尽过赡养义务的养子女,应当不分遗产或少分遗产。
  •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 继母对继子女仍有法定抚养义务
  • 继父母可以拒绝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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