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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名字是未成年儿女

其他 2016-01-20 19: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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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就是说,父母双方离婚后仍都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都有抚养孩子和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和权利,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孩子拥有的监护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监护人在管理和保护被监护子女的财产时,除了出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等方面合理需要外,不得随意侵犯和处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抚养子女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不能以此义务而换取随意处分子女财产的权利。因此,如监护人卖了子女的房子,就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另外一方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之一,有权利纠正其违法做法,停止侵权。若拒不纠正其错误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对子女的抚养关系。
  • 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需要按有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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