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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因受金融危机影响,从08年12起就没有定单,单位员工的合同都是12月25日到期。为了缓减经济压力,我单位准备在12月29日通知十个员工终止他们的劳动合同。可后来经劳动咨询得知,合同过期几天不能终止,所以我单位又跟那十个员工签了两个月的合同(但最终还是想跟他们终止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要终止劳动合同得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可那时正好是09年1月25日(大年三十大家都在老家),通知发不到本人手里。所以我想请问各位律师:我单位能不能在1月8号发工资时通知那十个员工到2月25日时终止劳动合同(即:提前了47天)。

仲裁 2008-12-31 10: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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