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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在企业连续工作十二年的员工,公司最后一次签订合同是2008年一月一日,2010年12月底公司不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存在违法。另外,公司现在不签合同的理由是最后一次签订是三年的合同,按照公司的解释是合同期满,而且公司在我满十年的工龄是发放一枚终身员工奖杯,这是否可以代表是我现在唯一的证据!谢谢!

其他 2011-02-12 07:0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可以的.
  • 根据你的说法,你已经在企业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公司是没有资格解聘你的,因为你这个已经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你可以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或者主动辞职要求经济赔偿金,如需帮助请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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