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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为甲,其丈夫在生前购买了财产保险,由银行提供了担保(银行为本案的第三人),保单中写明了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银行。现因甲的丈夫死后其无能力向银行偿还借款,随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为本案的被告),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剩余借款,银行在答辩中称其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以保险合同中的第一顺序的受益人为银行,甲无权利要求银行归还借款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法院以银行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进行审理为由,撤销了一审裁定书,发回重审。问:本诉不存在了,此时第三人如何处理,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或有无经典案例

其他 2011-10-06 18: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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