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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乙购买了丙的公用直管房。甲在与丙相邻的公用部位有一个做饭处(2平方,若已有16年了,丙是16年前就同意的),乙在购买了丙的房屋后,现起诉甲要求甲撤掉做饭处,甲以乙在购买时应问丙关于做饭处的情况,乙是应该知道16年前就有做饭处了,乙从丙处购买时就应该继承原状况,乙不能起诉。这与诉讼时效有关吗(2010年8月乙从丙处购买)?乙是否过了诉讼时效?乙诉讼会赢吗?谢谢。

其他 2011-02-23 22: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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