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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买方3月19日签订居间合同,业主提出附加条款:1违约金为房价20%;2因买方个人信用问题致银行贷款不成功算买方违约;3余款在4月15日前付清,否则算买方违约。3月24日签正式合同,我在25日打了首付到资金监管账户.3.30日去银行办的贷款申请(资料是中介送的中间有周末所以时间拉长了)到今天还在审批阶段(中间是清明小长假),后面还很多评估、过户什么什么的都还没做,时间上来说肯定会超过约定的余款支付时间,想咨询一下:如果业主追究,我算违约吗,赔付金额是20%吗?如果上法院我能争取到的最好情况是什么?补充:1业主挺忙要出差,是我联系的中介确定签合同时间;2合同签好第二天我就去打了首付;3银行资料找中介要房子的照片,中介忙,是我当天去拍的照片。我是积极配合这笔交易的。

其他 2016-04-06 16: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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