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您好!1,本人在2003年11月进入苏州一家台资公司工作,2010年12月31日原所签的合同到期,后又签了新的5年劳动合同,可现在公司以苏州厂效益不好为由,要求我全部去东莞厂工作,请问不愿去的人会得到怎样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2,此情况下公司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们能得到的是经济补偿还是经济赔偿,或者二者兼得呢? 3,08年1月之前和08年1月之后的经济补偿和赔偿是一样的吗? 以上诚请帮复,切盼;敬谢! 3,

其他 2011-03-03 10:1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可以以公司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 1、在合同期内,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2、可以的; 3、08年以前的按照劳动法来主张,08年以后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来主张。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