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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3月30日我将**车租给杜*时间以1月,在4月19日该车辆定不到位置,我马上打电话寻问,杜*满着,直到4月30日我才知道该车被杜*压给他人,请问我该如何处理。

其他 2016-05-15 14: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可以报警处理。
  • 你好,可以报警处理,对方涉嫌诈骗,
  • 你好,该车是不是你在你名下?你只是将车租给承租人那么承租人只是租用,承租人没有经过你的同意就不能将你的车进行抵押,就算承租人将车抵押了,该抵押权也是无效的,并且将车辆进行抵押的需要进行抵押登记才生效,抵押登记时登记部门一般会核实该车是不是抵押人所有,不是抵押人所有的登记部门一般不会予以登记,租期一到你可以要求承租人返还该车辆,承租人不愿返还的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承租人反还原物。 法条:《担保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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