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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银行存款纠纷,**抵赖,将存款纠纷说成集资纠纷,败诉后我们走访了中院院长,院长指导我们以集资再起诉二被告,**银行以一事不在理’为借口不让法院受理,但法院还是受理了,请问改变案由,属于范畴吗?一事不再理的范畴吗?请指教!谢谢!

其他 2016-05-15 00: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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