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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0月到2016年6月,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发工资,加班费,高温费,过节费,通讯费,购物卡,以上那几项不在补偿范围内,年限如何计算。今天已经签了赔偿手续钱还未领。如果计算不合理,能要求重新签订吗?

其他 2016-05-25 08: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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