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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南京责任有限公司的员工(56岁,男,77年参加工作),于今年元月27日签订与上述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又与南京大都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也是签的无固定期限),这家公司与上述公司是平级关系。皆归属于中冶集团!我于今年春节后因身体不适至今未去上班,一直病假。并每月拿取病假工资:14OO元多一点(我签上岗工资定为34OO元)。现请问律师几个问题:一、每月拿1400元病假工资对吗?二、单位发放的福利比如过节费、通讯费、防暑防寒费等是否可以享受、三、我的工龄已3O多年了,病假是否连续休24个月(我才休的工龄假15天,劳动法规定3O以上工龄才能休15天)。四、大都市领导一直扣压我们4O多名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谢谢!

其他 2016-06-21 10: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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