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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公房动迁。母承租人和长子获得一套配套商品房,后办理产证母和长子各持有一半产权,但该套配套商品房一直是母和次子(次子因外地户口,户口并不在该房处)居住使用,且母是户主。长期长子不管母,母立下遗嘱,百年后愿意把自己持有的一半房产权给次子。但长子不同意,认为:配套商品房是国家解决居住困难户的被拆迁人所获得的权利,并且09年公房动迁,安置对象认定是母和长子,次子人和户口都在外地不是安置对象。现在房产证上也备注有“配套商品房”字样。所以次子无权继承,即便母立有公证遗嘱也不表明次子的继承权就是该配套商品房的一半产权,房产证上有名字的人才有继承和所有权。问长子的说法对吗?

其他 2016-06-22 16: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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