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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房子是单位2001年分给我的房改房(当时单位有一批这样的福利分房)。房款已交给单位,有收据。只有几户至今没有拿到房本。我是其中一户,我的原因是原户主(腾退此房给单位,有分到其它房子)已去世,房管局的房产登记还是原户主,原户主的妻子和儿子不愿意协助办理。因此我起诉了,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但是,房管局让我交契税;原户主买房时是优惠价,房管局让我补差价给单位。我想问的是:有法院判决还用交契税和补差价?谢谢

其他 2016-07-04 20: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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