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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2日9时15分许,被告韩和年驾驶 小型客车沿宁丹线行驶300米转弯行驶时与其相向路国昌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其和电动自行车乘坐人李 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韩和年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 医院诊断为软组织挫伤,因路,李二人为外地来宁打工,住院治疗不方便,李在务工宿舍卧床一月有余,路,李二人定期到同仁医院外伤换药,配药。并出具病假路49天李50天。因*财产保险*分公司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路,李于2016年6月27日起诉。经南京江宁区禄口人民法庭终审判决。。路赔偿15天误工费1700元,李赔偿15天误工费1600元。与实际误工相差太大。路,李直接经济损失11686元和伤害疼痛。因一审为终审判决路,李(系夫妻)认为一审不公,天平倾斜。我们该向何处来解决赔偿纠纷?

其他 2016-08-03 13: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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