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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4日我通过中介和卖家签署了一份房产买卖居间合同,合同总价53。5万,签合同前我说过户费太高了,中介说你贷款多少?我签合同日的前一天说25万左右(中介说这样就可以按45万左右缴税),签合同日说20万左右(中介说这样就可以按40或38万左右缴税),种桔给我算了一下可以省一笔过户费,我就签了居间合同(见附件)并交给卖方定金5000元,并口头明确我须在建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中介说没为题。签合同第二日,中介通知我建行办贷款须有别的房产中介担保,当时我表示如果那样就解除合同。后来我咨询朋友说如果按中介说的以40万过户报税存在很大风险(首先,如果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买方以各种理由提出抗辩,卖方可能拿不到另外一份不过户的合同中所标的房款,因为“黑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果逃税行为被发现,税务机关不但可以对其进行税收追缴,严重的还可能涉及逃税罪。其次,如未来买方有意再出售,那么房价会以向房产交易中心提供的标价低于买卖双方实际成交价的合同为准,再次出售的价格与原始价格差额部分偏高,其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会较高。)。所以我3月7日以电话、短信、书面(见附件)知会中介解除中间合同,书面知会中介据签收。中介说要我赔偿它损失16000(买卖双方的酬金,交易价格的3%)元,否则诉诸法院。 我想咨询各位法律专家在这种情况下中介是否存在过失而使交易不能达成?如果法院判定我违约,根据居间合同我要对中介、卖方承担什么样的赔偿?我是否必须签订正式合同而购买房屋? 谢谢各位专家! 第一条 提供居间的房地产基本情况: 1、 座落: 2、 房地产权证号: 3、 建筑面积: 平方米(此房按套购买,含公共分摊面积,最终以房产局核定面积为准。) 4、 该物业以现状出售[√]。附带租约的,甲方应出具承租人没有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凭证。乙方连同租约一并购入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与租户签定新租约[× ]。 5、 该物业是以上述现状售予乙方,乙方或其授权代表已全面检查并清楚了解该物业的房屋现状并无异议,故乙方不得借此拒绝交易。 6、 甲、乙、丙三方清楚该物业当前处于:无抵押状态[√ ] 抵押状态[× ] 租赁状态[× ] 涉及诉讼或仲裁[× ] 第二条:交易方式 1、 甲、乙双方同意本物业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 仟 × 佰 5 拾 3万 5仟 0 佰0 拾 0 元整(¥ 元)。签署本合同时, 乙方应交纳定金 5000 元整(¥ 5000 元)给丙(甲)方代管,乙方同意将该定金还可以作为甲方应承担费用的预付款,甲方履行完合同义务 当日由该定金还可以由丙方扣除相关费用直接支付给甲方作为交易款一 部分。甲、乙、丙三方明确定金的担保金额,不因丙方扣除中介费而减少, 但出现因乙方违约扣下定金时丙方应足额向甲方交付定金,丙方应收的费 用应另行主张。 2、办理该物业的产权过户所需费用承担方式为:甲方[× ] 乙方[√ ] 甲乙方各半[× ]或[ ] 。向银行申请按揭费用由乙方承担 以上费用应由缴纳方在签订本合同当日[×]或签署正式合同当日[√ ] 或[ × ]预交给丙方办理相关手续。 3、甲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将房产证及相关资料交给丙方作为过户之用。 4、甲方应向丙方支付佣金× 万 8 仟 0 佰 0 拾 0 元整(¥ 8000 元),乙方应向丙方支付佣金 × 万8 仟 0佰 0 拾 0 元整(¥ 8000 元)。上述费用乙方须于签订本合同时支付给丙方,甲方中介费丙方有权从定金中直接扣除。 5、房款代管手续费用共 佰 拾 元整(¥ 元)由 双方 承担,该费用于签订《代收代付协议》时支付。 第三条:付款方式 1、分期付款[× ] 1)首期房款(不含定金)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元)乙方在签订《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 ] 甲方偿还银行抵押款[ ] 或 [ ]当日存入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帐户。 2)余款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在签订《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 个工作日内或 [ ]由乙方存入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帐户。 3)乙方领取新的房地产权证且甲乙双方已将房屋交接等事项全部交接清楚,经订立合同的所有协议方同意,将所收房款在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帐户中直接转帐给甲方。 2、银行按揭[√ ] 1)首期房款(不含定金)人民币×佰 3 拾 3 万 5仟0 佰 0 拾 0 元整 (¥ 33500 元)乙方在签订《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 甲方偿还银行抵押款[×] 当日存入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帐户。 2)乙方在丙方协助下向银行申请5 年 5 成(即 20万)贷款。此贷款作为房价余款在办妥交易过户及抵押登记后,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甲方在该贷款银行所开设的帐户。 3)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所产生的的评估费、律师见证费(公证费)、保险费、查档费、登记费、印花税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4)在甲乙双方按银行要求备齐按揭资料时,如银行不同意贷款,三方另行协商付款方式,协商不成三方不算违约,退还所交定金费用及已收资料。 第四条:房屋交付 1、甲方应在收到全部房款当日[√]或 [× ]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2、甲方应在物业正式交付前,交清所有该物业名下发生的所有欠款及应付费用(如银行贷款、债务、水电、电话、煤气、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入伙费等名下所有费用),甲方保证交易后乙方无须对上述甲方欠款及应付费用负责,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甲方应将交清相关费用的发票交给乙方并由丙方协助办理更名。 3、甲方保证没有固定装修物品的破坏及室内物品交接清单所列物品的损坏、减少,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五条:产权过户 1、委托丙方办理[√] 1)丙方应当按相关部门办理更名手续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产权转移手续,并将权属人已更名为乙方的《房地产权证》交付乙方。 2)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助丙方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签署本合同 10 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办理产权转移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丙方。如因甲、乙任何一方提交资料的迟延,丙方办理手续时间得以相应延长。 2、由甲方办理[× ] 1)甲方应当在甲乙双方到市房产局交易中心签署《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产权转移手续,并将权属人已更名为乙方的《房地产权证》交付乙方。 2)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签署本合同 个工作日内提供办理产权转移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甲方。 3、由乙方办理[× ] 1)乙方应当在甲乙双方到市房产局交易中心签署《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产权转移手续。 2)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签署本合同 个工作日内提供办理产权转移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乙方。 3)办理上述手续的时间及由此产生的交易税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另行约定[ ]。如任何一方未能及时提供资料则办理时间相应顺延,并由未能及时配合方承担相关责任,超过15天或未配合办理则视为违约,按违约责任处理;甲、乙双方保证向丙方提供与订立合同的相关资料之真实性及合法性,否则,因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且丙方有保留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条:违约责任 1、 甲方保证对上述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并拥有全部的收益、处分权,不会因甲方原因及其有利害关系之人的原因而被他人或国家有关部门行使权利。如存在隐瞒与该物业买卖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或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该物业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赔偿给乙方双倍定金及由此给乙方与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且乙、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 甲方签署本合同后不出售本物业的,视为违约,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电话、短信、信函)之日起赔偿双倍定金并退还已收房款。乙方签署本合同、支付定金后不购买本物业,视为违约,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电话、短信、信函)之日起,甲方有权没收定金并有权另行出售该物业。 3、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或乙方逾期支付房款的,均视为违约。逾期15天仍未能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交易价格的10%支付违约金,并需配合办理重新过户手续以及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三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则违约方应从违约之日起按照总房价的0.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4、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若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未能依本合同之条款卖出或买入该物业,违约方都应当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万 6仟 0 佰 拾 0 元整(¥ 16000 元)作为丙方之损失,丙方有权从定金中优先获得该违约金。 5、 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退回定金、佣金、赔偿甲乙双方损失: 1)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 2)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甲、乙方利益的; 3)其它过失影响甲、乙方交易的;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第( 2)项进行解决: 1、 向惠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八条:其他 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丙方依法承担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并必须严守诚实、信誉、高效的服务原则为甲、乙双方提供居间服务,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商业秘密。 2、 本合同与在此之前任何一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及协议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甲、乙双方签定的《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 3、 丙方就本合同条款向甲、乙双方作出详尽解释,三方对上述每一条款之含义均清楚明白并无异议。 4、 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三方未尽事宜可通过补充协议予以补充约定。 5、 如本合同在签订后需要删除、补充、更改,须由三方签字盖章后方生效。

其他 2008-03-13 17: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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