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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3月,债权人A对债务人B提起诉讼,并且查封了债务人的主要财产(两套房产两辆车子)。受理法院是杭州某区法院(以下简称甲法院)。 2、2010年8月,债权人 C,也就是本人,对债务人B提起诉讼,轮候查封了债务人的财产,受理法院是杭州另一个区的法院(以下简称乙法院)。 3、A和C分别于2010年11月和2010年12月向所在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书。分别立案执行。 4、2011年4月,乙法院以“被执行人B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甲法院处理之中,本院的执行有待于彼案的财产处分”为由拟对我的案子终结执行,正式通知我。除非我在一个月内提供出债务人B的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据本人了解,乙法院负责执行本人案件的法官根本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做到“四穷尽“(什么是”四穷尽“法律工作者懂的),连被执行人的处所或者暂住地都没去过一次。就是和被执行人通了几次电话而已。 请我,这样的情况,本人可以拒绝执行终结吗?如果我拒绝了,乙法院的执行法官坚持裁定此案终结执行,我该怎么办?向那个部门提起抗裁定?

其他 2011-04-18 12: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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