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情况说明基本情况:魏X成(已故)曾X芬关系:夫妻子女:长子魏X和次子魏X文女魏X惠现有一处房产,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谕亭巷XX号1栋1单元4楼4号,权0042654.产源为房改售的私产,房改出售的成本价房,产权人为曾泽芬.产权面积141.97.因该房产存在违规售卖,虚假交易等行为,现将具体情况作如下说明:该房产建于1995年,为原四川省XX县汽车队自建集资建房。享受该房屋分配的为本单位职工魏X成,分配入住时间为1996年,该职工缴纳部分集资款后与配偶曾X芬入住。(按照福利房夫妻双方只能一边享受福利房的相关政策,曾X芬退还了其单位的住房)1997年3月4日,魏X成因肝病医治无效去世,身前未留下任何遗嘱。2002年因该单位破产,当时的XX县政府为了解决该破产企业职工困难及处理遗留问题,出台优惠政策解决该单位集资建房房产的办证问题,同时由其配偶曾X芬补缴余款,按房改房政策办理了房产证。其长子魏X和(四川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职工)及妻王X(原XX高速公路收费站收费员已退休)和女儿一家自该房子分配后一直寄住在其父母的该套房屋内。时间长达20年。2015年底,其母曾X芬因患病查出肺癌晚期,住院几天后回家保守治疗,2016年4月14日,曾X芬自觉在世时间可能不长后,曾经给长子商量该房产的处理问题,由于长子在金堂早另购有住房,为了独霸该房产,一直以照顾其母理由拒不搬离。其母叫其拿出部分现金补偿其他两个兄妹,但魏X和拒不答应。其母担心其去世后子女会产生很大纠纷和矛盾,并且长子在母亲病重期间,对其实施软硬兼施,思想诱导,在次子魏X文,女魏X惠不知情的情况下,无奈私下将该房产以虚假买卖的方式售给其长子魏X和的妻子王X(缴税金额为34.5万)。并且在4月19日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根据以上基本情况,其次子魏X文,女魏X惠对其母曾X芬由于长期严重偏心子女的思想驱动下私下将该福利房出售给大儿媳妇的行为存在很大异议,认为该房产是其父母共同的房产,同时房改房是一种政策性非常强的房产,是其父母按国家相关政策享受的福利房,如果进行处置,应按照遗产继承相关规定进行比例分配,曾X芬不能单独处理该房产,以致造成家庭矛盾突出,不能进行调和,严重破坏了家庭和睦。综上所述,次子魏X文,女魏X惠认为曾X芬在与王X在房产的买卖上存在虚假交易,隐瞒子女,违规售卖的行为,同时预防其长子在其母过世以后急于售房变现。为了维护其他子女的合法利益,现想聘请律师进行相关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待事实调查清楚以后,按照房改房继承条款执行。补充说明:曾X芬已于8月病逝。想得到的结果:该房产交易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违规?如果违规起诉撤销。如果交易合法,能否对双方虚假交易的金额34.5万视为其父母遗产进行追诉?

其他 2016-09-08 19:5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母亲将房屋过户给长子及长媳的行为,有可能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如果以虚假交易为由,要求撤销,胜诉的可能性不大;如果维权,个人认为,以房屋为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母亲无权单方处分父亲的财产份额为由,起诉分割遗产。
  • 你好,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可以带上相关资料来所详细咨询。
    【追问】周律师你好,我现在起诉这34.5万的遗产不见,该怎么操作?(本来他们就是虚假交易)有没有胜算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成都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