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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我家的房子的框架是194?年时战争留下的日本人的房子(只有水泥柱子框架)当时爷爷辈的人逃难到此自己切的外墙居住了下来。195?年时政府发了土地证,但是196?年时我父亲为配合政府的什么活动(具体什么不记得了)把土地证拿出了(干什么用由于年纪大了记不得了)弄丢了(没有房产证),(左右邻居都有土地证)。没有交过任何的其它费用(房屋维修等等全部是自己弄的),在房屋管理局内的记录(2000年左右查过)是1965年左右登记的有36平米(现在的门牌号甲;乙;丙三家共有;三家没有任何亲属关系)现在由于人口的增长等原因早就超过36平米的面积了。想请问此类房子算什么性质?以后拆迁如何折算?土地证六十年代就丢了的话可以补办吗?如何补办?到哪里去补?

其他 2017-12-01 06: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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