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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情况时这样的:由于公司机构整合,我原来的部门精简编制,将原来的6个岗位缩减成5个,然后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我在这次招聘中没能上岗,公司安排我到一线去倒班。我的身体状况不适应倒班,公司也不能提供白班岗位,且安排去倒班的岗位待遇比原来少一半,工作环境也恶劣,劳动强度大。我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去报到,公司就将我退回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司的规定,提供三次就业的机会,如果都不去的话,将视为放弃就业机会,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我的情况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吗?如果适用,单位除了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我或或者额外支付我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外,我还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向单位提出经济补偿吗?如果能,我现在的工龄是7年,前十二个月的月应发工资是2500,扣除五险一金拿到手是2000,请问我应该按照哪个标准向单位索要经济补偿?

其他 2011-05-13 23: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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