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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05年借我的名买了经适房,房产证上是我的名字,10年父亲去世,16年初母亲给我写了一份赠与声明,把她的所有份额全部赠给我,现在又反悔了,请问这份赠与声明是否有效?法院判决认为我只是房屋的名义产权人,与实际产权人不一致,需要先完成出去转移登记(我母亲在北京没有购房资格),使实际产权人与登记产权人一致,我母亲赠与的份额才能实现权力转移,由于我母亲写完赠与声明后没有进行产权转移登记,所以我母亲赠与的财产权益尚未转移,所以我母亲有权撤销赠与,这样判对吗?

其他 2018-10-01 05:48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结合房产具体情况和当地房管部门沟通处理
  • 你好,协商不成,建议诉讼。
    【追问】你好,徐律师,是我可以起诉我母亲要回她赠与我的份额吗?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遗产继承人转移财产的责任,通常如果继承已经开始而遗产尚未分割,那么按照物权法该遗产是属于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共有的,如果某一法定继承人私自转移该遗产,由于共同共有中处分需要所有共有人的同意才可进行,所以属于无权处分,仍旧按上述无权处分规则来处理,即以全体共有人的追认为有效前提,否则按上述无效的后果处理。
  •   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一般是在双方夫妻关系融洽的时候所作出的,一旦在双方夫妻感情出现不和,甚至诉诸公堂,准备离婚的时候,赠与财产的一方往往会对自己曾经的赠与行为进行翻悔,那么法律上是否支持这种翻悔呢?法律对此有着明文规定。  针对实际生活中夫妻之间相互赠与房产的案例较多的实际情况,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明确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这两条规定,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换言之,夫妻一方虽口头或书面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给了另一方,但只要房产没有变更产权登记,仍登记在赠与方的名下,那么赠与方是可以翻悔的。为了避免这种反悔情况的发生,受赠方应尽快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或者将赠与合同拿去公证,这样才能保证赠与财产能够“实至名归”。
  • 你好,建议咨询公证处工作人员。
  • 可以撤销。。。。。
  • 您好,最好办理公证
  • 你好,对的。。
  • 你好,可以撤销。
    【追问】你好,房产证上原来就是我的名字,而且我母亲没有购房资格,我跟我父母的关系是物权关系还是债权关系?要是物权关系的话借名买房合同就无法进行下去,只能给他们钱。
  • 最好办理公证。
    【追问】现在房产证上就是我的名字,怎么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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