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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公司属于大型国有企业, 现在想引入末尾淘汰制度: (1) 对考核不合格的正式职工 划入“考察”队伍,考察期间人事档案暂时仍由公司代管,相应薪酬待遇降低标准对待,下次考核仍然不合格者,其身份划为编制外“外聘人员”人事档案不再代管,薪酬待遇执行“外聘人员”标准;(2)对于连续考核多次为优秀的“外聘人员”可以通过上述渠道,进入正式员工行列,相应提高薪酬福利待遇。 请问: 以上想法是否可行,如果可行执行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其他 2011-05-16 14:5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以上管理制度最好通过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单位可以规定类似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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