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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5年9月13日与一房地产商签定购房合同,交房日期应是2016年5月31日,但直到现在开发商一直处在停工状态,亦不得交房,合同注明,逾期交房180日的当天算起10日内买受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逾期则视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现在我已经超过时间了,我想请问,我要改变诉讼请求,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合同把房子建好交付使用,需要多少资料?需要复印几份合同?身份证?购房发票?贷款合同要复印吗?

其他 2017-01-16 09: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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