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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元月4日开始到职,口头约定工资为2500,每周工作六天,9:00-17:00,到5月23日被辞退。其中3月,4月以及5月所出勤的天数没有支付工资。在职五个月没有交纳社保,没有签劳动合同。 单位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正式工商注册的名字与实际店名不符,注册时间为4月,现不肯按约定的每月工资2500来支付所拖欠的3个月的工资以及补缴社保。 请问这样的情况按哪些内容提起劳动仲裁,可以获赔多少?以及相应的律师费用在多少?谢谢!

其他 2011-06-11 16: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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