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律师您好。我爱人有一套集资房拟出售,因为我们退休后在乌鲁木齐市定居,而集资房在喀什,需前往喀什办理。我自己因在乌市还要照顾女儿的孩子无法前往,故出据了一份声明书放弃此房屋分割权对该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不要求儿女给予任何补偿。该房屋产生的债权债务以及此房产生的相关费用均与本人无关,产权人作出的任何处分决定本人不会提出任何异议。女方可自由转让上述房产,声明人无异议。并在自治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请问:我爱人手持这份经过公证的声明书前往喀什公证处办理转委托他人办理该房产出售事宜,喀什公证处能否给予公证?谢谢。

其他 2017-03-29 11:2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房屋作为不动产,其物权的取得和消灭要依法律规定必须进行登记和公示才能发生效力,你作出的声明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作为丧失该套房产共有权(物权)的有效条件。因此,公证处人员可以拒绝为你妻子办理有关出售房产的工作,房产登记机关也可以拒绝为你妻子办理出售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不过,你可以给予你妻子写一份授权委托书(须公证),明确授权她可以代你处分你的房屋共有权,办理上述出售房产事宜。
  • 您好!因你说是集资房。一般情况下,集资建房在取得房产证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交易后,即具有商品房的性质,可以自由交易。如果您的房子满足前面的条件,你做的公证是具有效力的,女方可以前往办理转委托手续。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乌鲁木齐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