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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在上海,无锡分公司于07年4月成立,我是07年4月进无锡分公司,07年7月份与分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于09年7月到期,,后来公司内部自己又签了分合同,是07年7月到2010年7月的2年期合同.由于形势不好,公司在09年2月说要把无锡分公司的人员调到上海去,我不愿意去上海.要求公司与我们解除合同的话就赔偿我3个月工资.我的要求合理.合法吗?还有我要求的3个月工资到底是多少呢,,我现在每月工资1700元,,我能拿到多少赔偿呢

其他 2009-03-09 13: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要获得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话,至少需要在原单位工作三年
  • 非法解除合同应当承担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但是如果你们自行辞职的话没有补偿金,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话也只能要求对方承担2008年至今的经济补偿金2个月的工资。具体事宜可以直接咨询本律师 无锡金匮律师事务所虞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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