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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西安市**区*路*与**路口**角“**”项目小区1号楼1单元111401室商品住房(合同编号:XXX,以下简称“《购房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人民币XXX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备注:),原告根据约定履行合同,已经向被告支付房款共计人民币XX元。剩余部分,合同约定交房时一次付清。根据原告与被告签署《购房合同》第X条,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交房条件并交付于买受人(原告)使用,若被告逾期交房超过30日的,原告有权退房,被告应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原告已支付房款的3%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X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而被告却一次又一次的违反合同规定,不按《购房合同》履行义务。原告多次与被告口头沟通希望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表示房屋交付需要推迟,并多次出具书面材料承诺交房日期均为空话(附件X为被告出具资料)。时至2016年12月,原告去被告所在办公地点希望被告能履行《购房合同》中第X条规定,退回原告支付房款。被告表示资金困难,无力退款,且保证2017年5月底之前原告所购买的房屋达到交付条件并交付原告使用。截止今日,经多次沟通未果,被告并没有兑现承诺达到交付条件并交付于原告使用,并对原告正常合理的退房要求不予配合。原告在此事中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摧残,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将该公司起诉至贵院,以上事实有购房合同、付款收据、被告书面承诺等为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全额退款并赔偿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他 2017-05-11 08: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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