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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5年10月27日入职上海 物流有限公司,但公司到目前为止给我发工资都是以另一家公司的台头(滨海 集装箱货物有限公司),并以差旅费名义给我打卡的。如果我告公司从未给我发过工资,让公司就以上事实进行举证,仲裁庭是否会釆纳公司的以上举证?

其他 2018-03-09 06: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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