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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我参与公司前期的组建,但公司在2010年6月才注册成立,我的工资也是从2010年3月开始发放的,公司从2010年12月的工资开始就没按时足额发给我,我于2011年2月离职,到现在还没有发放2010年12月和2011年1月的工资给我,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更没买社保,我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我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请问从法律上说我如果要求公司双倍工资赔偿和经济补偿的仲裁(诉讼)时效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最迟在什么时间才有效?谢谢!

其他 2011-06-24 11: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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