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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外资独资公司)工作了17年,有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前年,公司被一外资投资公司收购,去年这家外资投资公司也收购了另外两家外资企业;(暂称我工作的公司为A公司,后面被收购的公司为B公司和C公司),于去年三月,A,B,C,公司进行整合,将工作服务和工作量进行了重新分配。但到目前,A,B,C三家公司都没有工商注销,劳动合同也没有变更。现在,A,B.C公司的管理者是B公司,我咨询问题如下:1,A,B,C,三家公司进行整合,我们的工作被B公司安排和考核,因此,A,C公司的员工的工作范围和工作量都变大许多,在工作考核中,A,C公司的员工也受到刁难的不公正对待,B公司的主要目的是设置工作障碍,逼迫A,C公司的员工离职,不给与经济赔偿,这样,违反劳动法吗?2,A.B,C三家公司整合后,在同样岗位做同样的工作,在福利上相差巨大,A,C公司员工比B公司员工每天少100多元,A,C,公司的员工还不能说,否则,B公司就说,如果不满意,可以自己离职,这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同工同酬规定吗?3,我在A公司工伤十级,如果被B公司逼迫离职,我应该得到哪些赔偿?我们有70多人都有这个问题,请给与指导和帮助。

公司收购 2020-04-26 01: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 可以仲裁的
  • 首先,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若存在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相应的报酬。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法律是怎样规定同工同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防止工资分配中的歧视行为,即要求在同一单位,对同样劳动岗位,在同样劳动条件下,不同性别、不同身份、不同户籍或不同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之间,只要提供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相同,就应给予同等的劳动报酬。

    2009年10月底,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统一立法。其中主要解决两大问题,一是工资的内涵。此前各项工资有关法规中,工资都等于货币。而今后将加入例如期权等内容的相关规定;二是同工同酬将写入法规。此前工资有关法规规定了按劳分配,今后将加入同工同酬。这表示,事实劳动关系形成后,企业的非正式合同工即劳务派遣工等,与正式工从事相同内容的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并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都应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即报酬在同一工资区间内浮动。任何用人单位都应该执行。

    同工同酬具体内容规定:

    1、男女同工同酬。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而且难以根除。

    2、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直至今天,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我国自解放以来,基本消除了这种歧视现象。

    3、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4、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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