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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自1997年10月至2011年5月在乡镇卫生院工作,属无固定期限合同工。自始自终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任何合同。今年4月底卫生院院长口头通知我姐:你早已到退休年龄(1954年出生),做到5月10日你就回去休息。请问专家:卫生院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谢谢!

其他 2011-07-11 11: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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